层次说
沈明看到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 J. B. Ruhl 发表的一篇《The Hierarchy of Legal Scholarship 》—— 法学研究的十+一个层次,由低到高,可惜我不懂专有名词,大致知道如下:
0. Blog Post
1. 本质上只是 Blog 脚注的出版物
2. 地区性法律评论
3. 娱乐性的法学问题
4. 法律发展史
5. 法律标准分析
6. 据实质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标准分析
7. 法理学
8. 法学与多学科交叉研究
9. 实验性法律制度研究
10.实验性法律制度对公共生活影响之研究
至高境界为什么是“Empirical study”(实验研究),我想如果比较费孝通之于社会学应该可以理解。有趣的是,“Blog Post” 被安排在最低的位置。他的解释是,不要有任何遐想把 Blog 与学术研究挂上关系,因为 Blogger 们信奉的核心价值是 —— “World according to me”。
我很认真的“百度一下”想找找“world according to me” 最深情的翻译,结果在前15页的出处都来自 Blog,这有点像在 Google 搜索“Apple”,据说前1000条解释都不会是水果。
更具恶搞品质的注解来自 Eric Muller —— The Truth Laid Bear(真相放置的熊)社群作者,他的由低到高层次如下:
0. 学者,研究与我无关的人
1. 那些成天把“交叉领域”、“寻租理论”、“话语霸权”、“表象”挂在嘴边的人
2. 那些在我的领域研究但是居然54我的工作的人
3. 耶鲁
4. 与我一同研究的学者
5. 在研究中引用我的话语的人
6. 我的工作
7. 获奖学者
8. 某些特定的我认为权威的奖项获得者
9. 披头士
10.获得学校奖学金的论文Update:有评论者指出,你的 blog 在什么位置呢?
毫无疑问,11
J. B. Ruhl 在注解中有所缓和地说,尽管这些使用“post”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洞见”的人们自然与学问无关,但这也正好是,我如此大的热情投入其中的原因。
概括地说,有句话怎么形容 blog 之标准来着?
对了,他们叫做“首先是为了自己,然后才是别人”。~~哈哈